關于市戶外廣告標志設置張掛管理辦法
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,創造優美、整潔、有序的城市環境,根據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、標志的設置、張掛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、標志,是指設置、張掛在公共場地、建(構)筑物及其他設施上的商業宣傳和公益宣傳標牌、招貼及其他媒介物等。
第四條 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、標志設置、張掛的管理工作,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屬的 **薌嗖旎垢涸稹
公安、工商、規劃等部門,應當按各自職責,配合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門,共同做好戶外廣告、標志設置、張掛的管理工作。
第五條 戶外廣告、標志的設置、張掛應當遵循整潔美觀、牢固安全、設計規格、色彩造型及懸掛方式與周圍環境和建(構)筑物外觀造型相協調的原則,符合城市美化要求,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未經批準不得在人行道上設置戶外廣告、標志;經批準設置在人行道上的單立柱式廣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.5米;
(二)設置、張掛在主要街道的戶外廣告、標志,應統一規劃,嚴格標準,符合城市容貌要求;
(三)在主要街道兩側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設置大型戶外廣告、標志的,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;
(四)設置在繁華地段及車站、廣場等重要公共場所的廣告、標志,必須以高質量的霓虹燈等為載體;
(五)商業櫥窗廣告設置應當與店面比例協調,制作規范,保持整潔美觀;
(六)廣告、標志的設置、張掛不得影響視線、阻礙交通;不得影響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;不得破壞樹木和園林綠地;不得影響市容觀瞻;
(七)沿街門頭招牌標志,提倡一店一匾,實行統一規格、統一標準,保證整體協調。一門多店的,應選用一塊牌匾多個名稱的門頭招牌;
(八)不得在市區主要道路兩側的巷口設置、張掛招牌。
第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及公共場所,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、單位統一規劃設置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廣告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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